《辽宁省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注册地在辽宁省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境内责任人办理**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二、事项名称
1.事项名称: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2.子项名称:**备案、备案变更、备案补报、备案注销
三、办理依据
1.《**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9﹞35号)
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9年*88号)
3.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市浦东新区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程序(暂行)的公告》(2019年*10号)
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通报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调整有关情况的函》(食药监办药化管函﹝2019﹞164号)
5.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浦东新区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报告要求等有关事宜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管﹝2019﹞72号)
四、备案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备案管理
(二)审查内容
备案产品是否属于备案范围、备案资料是否完整、备案资料是否符合规定形式等。
(三)备案对象
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辽宁省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五、备案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申请人应是境外化妆品生产企业授权的境内责任人。境内责任人应是注册地在辽宁省内的企业法人,负责备案产品的进口和经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境内责任人授权应当明确具体范围,同一产品不得授权多个境内责任人。
(一)**备案
1.产品属于备案范围;
2.备案资料完整;
3.备案资料符合规定;
4.备案资料电子版与纸质版一致。
(二)备案变更
已备案产品办理备案信息变更。
(三)备案补报
已备案产品补充填报进口口岸和收货人等相关信息。
(四)备案注销
已备案产品不再进口。
《辽宁省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服务指南》
(二)备案变更
已经按本工作程序备案的产品,拟变更原备案事项(产品配方除外)的,应当将相关变更内容和资料重新报送,并参照《申报受理规定》要求提交其他相关资料。涉及境内责任人主体改变的,还应同时提交变更前境内责任人的知情同意书,以及变更后境内责任人承担产品(含变更前已上市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承诺书。变更具体要求详见系统说明。
(三)备案补报
已经备案产品拟在境内责任人所在地省(区、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口岸进口的,应当通过备案系统补充填报进口口岸和收货人等相关信息后方可进口。
(四)备案注销
已备案产品不再进口的,境内责任人应当主动注销原备案信息。注销时应注明注销原因,并上报注销前备案产品的进口和经营情况。
办理韩国化妆品出口中国流程需要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部分
1:企业信息采集表
2: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接受授权书、生产企业签字授权书
3:产品申报配方
4:与送检样品同一批号的样品20个
*二部分
1:产品中英文名称及品牌名的解释说明
2:生产工艺简述与简图
3: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自由销售证明
6:产品如涉及同一集团生产或委托加工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依据配方具体内容而定
《辽宁省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服务指南》
十一、办结时限
备案资料(含纸质及电子版资料)符合要求的即可予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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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服务指南》
(12)境外生产企业生产质量管理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或符合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法规要求的化妆品生产资质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由认证机构或第三方出具或认可。无法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应由中国公证机关公证或由我国使(领)馆确认;所载明的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应与所申报的内容完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