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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汇诚佳业国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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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外资企业
    成立时间:2017
  • 公司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 海淀区建材城西路新龙大厦A座706
  • 姓名: 马小姐
  • 认证: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未绑定

    国产化妆品批件办理费用

  • 所属行业:咨询 技术咨询
  • 发布日期:2018-12-05
  • 阅读量:191
  • 价格:4000.00 元/个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个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北京海淀  
  • 关键词:国产化妆品批件办理费用

    国产化妆品批件办理费用详细内容

    批文到期了,延续有什么要求?

    (一) 技术审评原则 

    1) 原申报资料符合现行规定的内容不得更改。不符合现行规定且可按有关要求调整的,应当予以调整,必要时需补充提交有关检验资料等申报资料。 

    2) 延续后的产品,应当符合现行化妆品相关规定。 

    (二)技术要求 

    3) 申报资料应当真实、合法,其内容及形式应当符合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要求。 

    4) 申请表填写应当完整,其内容应当包含产品及生产企业的基本信息,特殊情况应当予以说明。 

    5) 延续产品的中文名称应当符合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其指南的要求。
    对不符合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其指南要求,但需要保留原产品中文名称的,应当在延续时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在原申报资料中已提交且产品名称无变化的,不需要再次提交。 

    6) 产品配方应当包含原料序号、国际化妆品原料名称(国产产品除外)、标准中文名称、百分含量、使用目的等内容。复配原料应当按复配形式申报(香精除外)。同时,产品配方还应当提供该产品中文名称,进口产品应当同时提供外文名称,不能提供的应当予以说明。
    现配方成分及含量与原配方应当一致。按照现行要求以复配形式申报的,如增加了溶剂、稳定剂、防腐剂等,且不影响产品安全性的除外。
    按照复配形式申报后,该复配原料各成分的含量总和应当与原配方中该原料含量一致。 

    7) 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应当包括申报产品的实际控制指标及其具体控制要求,并承诺产品符合我国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
    国产产品中的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指标若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应当同时提供相关标准的名称、标准号和具体的指标要求。 

    8) 产品应当提交在中国市场销售的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国产产品如未上市,可提交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国产产品需同时提交申请人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产品生产、上市、监督意见书或未上市的审核意见。 

    9) 产品的中文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化妆品标签说明书管理的相关规定。 

    10) 产品的原申报资料中相关检验资料与现行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范及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不符合的,应当补充或重新进行检验。 

    1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按照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及相关要求提交安全性评估资料:
    a)产品原申报资料中未提交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相关安全性评估资料的;
    b)产品原申报资料中已提交相关安全性评估资料,但随着科学的发展,对相关安全风险评估认识有变化的。 

    12) 产品原申报资料中未提交需由第三方出具证明文件的,延续时申报资料中应当补充提交第三方出具的证明文件,文件应当真实、合法,并符合相关要求。 

    (三) 判定原则 

    13) 延续产品符合现行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且符合本技术审评要点有关要求的,判定为“建议批准”。 

    14) 延续产品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判定为“补充资料,延期再审”:
    a)需要补充或重新进行检验的;
    b)需要申请人提供解释说明的;
    c)需由第三方出具证明文件的;
    d)其他需要修改、补充资料的情况。 

    15) 延续产品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判定为“建议不批准”:
    a)产品配方不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的。
    1.产品配方含有现行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的禁用物质;
    2.产品配方中限用物质、防晒剂、着色剂、防腐剂、染发剂等的使用不符合现行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的。
    b)申报资料或样品不真实的。
    1.产品配方以外的其他申报资料显示产品生产使用的原料种类或含量与申报配方不符的;
    2.提交虚假第三方证明文件的;
    3.提交虚假送审样品或送检样品的;
    4.申报资料中外文未如实翻译为中文,影响审评结论的;
    5.其他申报资料或样品不真实的情况。
    c)产品配方与原申报资料中配方相比发生改变的。
    d)检验结果不符合现行化妆品卫生规范及相关规定的;检验结果不符合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的;产品配方中所申报组分的种类或含量与实际检测结果不符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技术审评机构应当根据审评工作的实际,确定检测结果的误差允许范围。
    e)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发生改变的。
    f)依据申报资料无法判断产品的安全性,申请人无法按照要求提交补充资料的,或无法继续完成安全性评价的。
    g)补充资料时申请人自行改变产品配方、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等内容,无法判断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影响审评结论的。
    h)产品配方中原料种类和含量与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中的相应内容不相符的。
    i)产品申报的类别与相关规定不符的。
    j)其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 



    植物原料该如何提供标准中文名称?

    应按照《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要求,提供原料的标准中文名称,如《目录》中未收录的,应使用《中国药典》中的名称或化学名称或植物拉丁学名,不得使用商品名或俗名。植物原料也可以按《目录》关于原料的命名规律命名,即中文名+植物原料拉丁学名+原料使用部位+使用形式(如提取物/提取液/粉)


    日本进口化妆品外包装宣传医、医药,是否需要更改原包装?

    时间(Date) : 2014-03-20 来源(Source) : 未知 作者(Author) : CIRS 

    答:产品原包装中药用等词易误导消费者。应在中文标签中标识本产品外包装中关于药用的标识为日本医药部外品(类似中国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特殊标识方式,本产品不能代替药品使用。等语句。


    进口产品的毒理试验使用的是替代试验,是否被认可?

    时间(Date) : 2014-03-20 来源(Source) : 未知 作者(Author) : CIRS 

    申请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过程中,所应完成的毒理学、卫生化学及人体功效性和安全性试验项目,应按《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规定的实验方法进行。


    妆品命名依据是否可以仅对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进行划分?

    化妆品命名依据仅对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进行划分不妥,应对每部分内容进行解释说明。


    关于化妆品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有关问题

    针对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备案后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建议在提交产品申请时同时提交情况说明原件。国内生产企业或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还应提交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参照《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附件中*二十四条的要求,在每次提交申请时同时提交该情况说明文件原件或经公证后的复印件,并书面说明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名称。


    复配原料该如何申报?


    答:复配原料(包括植物提取物)应按复配物的形式申报,如卡松应分别申报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林酮、水、氯化镁、硝酸镁的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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